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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实行无偿献血,为什么医院患者用血时仍需付钱?

2018-03-30 2115 0 0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,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,主要是指血液从采集到提供临床用血的一切消耗成本费用,需要用血的人支付。
  血液是一种特殊的资源,它在临床救治患者生命的活动中,发挥着其他药物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。尽管当今科学技术如此发达,但是临床医疗用血,如前所述,仍然只能依赖人类自身提供的血液来解决。正因为如此,不能将血液资源列入市场调节的范围,在经济活动中,也不能将血液烙上商品的属性。
  国家未对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所支付的费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,而是由各地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。现行的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差异较大。为使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更趋合理、规范,《献血法》限定公民临床用血只交付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。又因血液不是商品,故血液的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只能是成本费用,不能营利。因此,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。
 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,免交相关费用,主要是指已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,不需支付血液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,凭本人的《无偿献血证》在医疗机构用血,免交费用程序由地方规定。如无偿献血者因病在其他省用血,临床用血的费用先垫付然后向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公室结算。
    《献血法》第十四条还规定,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,可以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减交相关费用。主要是指献血者的配偶、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,根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用血的规定支付费用。因考虑到各地无偿献血的发展情况不同,原来一些可行的作法可以借鉴和充实,《献血法》没作统一规定,可以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规定执行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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